公司簡介
中國“私人偵探”的生存空間
自一九九二年上海出現第一家“私人偵探”機構“上海社會安全咨詢調查事務所”起至今,雖然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公安部頒發《關于禁止開辦“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明令取締禁止“私人偵探”。時隔九年後的今天,“私人偵探”機構在全國各大城市仍以各種形式或名義不同程度的存在和發展,媒體也不同程度褒貶相間的相繼報導。這是一個值得研究和關注的問題,中國的“私人偵探”到底有沒有或應當不應當有生存和活動的空間?
一、現實社會中無法滿足的需求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進步發展,人們依賴和對法律的需求日漸增多,律師制度的建立和律師隊伍的迅猛發展已足見人們對法律幫助之需求。現實生活中人們會遇到各種不同程度的侵權或傷害,僅僅依靠不能滿足當事人調查取證的合理要求和包攬無遺又不能面面俱到的執法機關,不能使人滿意。誇誇其談的說“‘私人偵探’所經營開展的各類業務已有各執法機關或部門分工管理”,不能使人悅服。
例如∶ 當合法權益受到人身、財産侵害時,首先想到尋求法律保護。因不懂得搜集、調查、使用證據,面對民事訴訟和刑事自訴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誰承擔調查取證的責任?如果限制當事人或受害人的調查求助行為或無處求助,如自己又無調查技能和經驗能力,也許將面臨著因證據不利而導致敗訴或無處控告的可能。這種限制對當事人或受害人來說是極不公正的。
當拿著一紙勝訴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而被執行人逃逸隱藏或執行財産轉移時,由誰承擔調查查找的責任?現實中總是要求申請人自己去調查查找〔沒有哪個執法機關受理這種調查查找請求〕。各地時常出現通過媒體發啓示,懸賞查找被執行人或財産,成效幾何?顯得那麽蒼白無力。久久懸挂而無法執行的案件,使多少申請人望法興歎!
當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或經濟犯罪案件發生時,因執法機關案件多警力不足和其他原因,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也許就從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網中漏掉或逃脫,很多情況下辦案人員只好讓受害人去暗訪查找嫌疑人……。
現實社會生活中,國家執法機關不能提供或滿足的正當調查需求不僅僅如此,諸如∶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夫妻不忠和財産轉移調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據調查,經營領域中不正當競爭、虛假資信、假冒僞劣、商業欺詐、商業竊密等調查,保險領域的理賠欺詐調查,招聘用人的虛假欺騙調查,知識産權的侵權盜版……等等諸方面的調查。執法機關往往扮演的是對證據的審查和裁決處理,他們不可能去包攬無遺面面俱到的調查搜集證據,調查和搜集證據基本上都要由權利保護主張方自己承擔。
雖說國家法律賦予律師有調查權,但各業有其長。調查專業的技能、技巧和技術也不是律師的必修課,和專業攻調查術的“偵探”比要遜色的多。調查取證的不力必將導致法律的失衡。
二、拾遺補缺的“私人偵探”業調查和搜集證據有其獨特的技能技巧和專業技術性,並不是人人都可以從事調查工作的。“偵探”也並不是誰想幹就幹的,靠心血來潮看幾部偵探片或讀幾本偵探小說,憑想象和自我感覺良好就想做偵探,肯定不會有成就。市場大潮下的“偵探”業也是大浪淘沙,中國近幾年的偵探興衰史,不也是“你方唱罷我登台”嗎?
筆者從事“私偵”業務的研究和調查實務工作,僅選取一兩個案例敘述,看是對社會有益還是有害: 案一、某大城市一人民法院執行庭,于一九九二年六月根據申請人申請,決定執行該院一生效的經濟案件判決。立案後發現被執行人已失蹤或隱藏,其財産也不知去向。申請人和法院絞盡腦汁多方查找,僅獲知被執行人一九八八年前曾在某縣法院工作,聽說其愛人已離婚在某縣承包一賓館等兩點信息。愛人姓名不知,賓館名稱不知,向某縣法院了解的答複是:某某早就辭職不知去向。此案挂到九九年,曆時七年無法執行。
九九年五月該申請人通過介紹找到筆者,筆者用了十二天的時間將被執行人隱藏居住地找到。當通知申請人及法院執行人員執行拘留時,他們驚訝了,在到達抓捕現場時還在持懷疑態度。當把人抓到時,執行法官竟忘記與筆者的保密約定,情不自禁的對被執行人說“你跑吧,看你能跑到那裏,〔指著筆者對被執行人說〕這就是專門對付你這號的”。事後,該申請人和法官均給我介紹了不少案件。
案二、一九九九年七月,一福建籍職業詐騙犯〔監獄在押脫逃犯〕利用僞造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以手機和傳呼為聯系方法,詐稱能以很低的價格供某某某走私商品與某大城市商人王氏弟兄二人“洽談業務”。雙方約定:王氏弟兄將30萬元貨款加密碼存入全國通存通兌的工商銀行,存折交給詐騙犯帶走回福建發貨,密碼暫不告之,待王氏弟兄收到貨後再電話告之密碼。王氏弟兄認為密碼不告訴對方,量他也取不走錢,就即將30萬存折交給了騙子。五天後不見貨到,就呼叫騙子的手機和傳呼意欲詢問 ,結果是手機停機,傳呼沒音訊。急忙到銀行查詢30萬存款,結果是,就在將存折交給騙子的第二天款就全部被取走了,取款人持有僞造的存款人名王氏之兄的身份證……。
案件報到某某公安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引起高度重視。大隊教導員親帶精幹人員根據騙子購機票和住宿所使用的身份證,兩下福建調查,結果均失望返回,身份證全是假的。結論是:此案已無法進行,作為死案挂起。
王氏弟兄得知這一消息,精神狀態已處于崩潰邊緣,到處打聽尋找“私偵”……。 筆者與王氏弟兄是中午見的面,了解案情後經初步查詢後得知騙子的尋呼機並未停機仍是在用狀態,遂既同王氏之弟南下福建進行調查……。
筆者同王氏之弟離家在外整整30天,這期間到過福建的福州、廈門、泉州、安溪,半個月的時間查到騙子是安溪籍人。但是騙子的流動性很大,總是不穩定,無法通知警方抓人。後又由福建到濟南、青島再返回福建……。
當第28天時終于發現騙子到了青島並住進了某某大酒店,我們迅即二次飛往青島,當天就盯上了騙子。在與發案地警方聯系得知不能迅既趕到青島實施抓捕時,我們向青島警方請求抓捕,青島警方很快與發案地警方聯系核實……。
第二十九天的晚上,青島警方一舉將騙子及同夥共四人抓獲。此時,騙子在青島又用同樣的手法詐騙到手近60萬元的存折,正欲第二天取錢走人……。令人涕笑皆非的是騙子住宿登記時竟用的是僞造王氏之兄的身份證!
第三十天,我們同趕來的發案地警方押著罪犯返回到闊別了30天的屬地時,王氏弟兄的臉上漏出了欣喜的笑容……。由此,筆者同警方的合作也進入了一個新的局面。
這兩個案例從兩個方面實現了申請執行人和犯罪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打擊了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隱匿潛逃的在案人的囂張氣焰,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體現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威力。然而,如果不是“私偵”的調查介入,這兩個案件的結果也許就……。“私偵”的調查介入對完善和補充執法機關的不足,協助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的保護,維護法律的尊嚴,起到了拾遺補缺的功效。
現實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中,人們為實現正當合法權益的保護而引起的控告、投訴、訴訟等活動比比皆是,為逃避、規避懲處或隱匿潛逃或財産轉移的不法分子大有人在,而我們的執法機關很大程度上人員、警力、精力不足或存在其它不可言喻的原因,僅僅依靠執法機關實現合法權益保護是不夠的,“私偵”的産生出現必然是利大于弊的有益補充,起到的是拾遺補缺的作用。
三、“偵查權”與 “調查權”之別我國自“私人偵探”的出現至今,就圍繞著“偵查權”和“調查權”的問題喋喋不休,筆者認為“偵查權”就是“偵查權”,“調查權”就是“調查權”,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不能混同。不能為貶“私偵”,就把調查行為說成是非法使用“偵查權”。 “偵查權”是國家賦予執法機關帶有強制性的一項權利,包括調查、調取、傳喚、留置、拘留、逮捕、查封、凍結、搜查、扣押等一系列偵查行為組成。各項偵查行為均含有不可抗力之性質,“偵查權”是由特定機關或部門行使,代表和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是和職務身份及所代表國家利益的機關或部門分不開的。
試想,一個沒有國家偵查主體機關為背景,沒有特定偵查人員資格身份,自由職業者的“私人偵探”怎麽實現上述偵查權?有誰買帳?偵查人員為偵查案件去銀行、電信或其它各行業部門查詢、調取證據時,得到的是積極而有力無條件的配合。私偵恐怕就沒人理你了吧,偵查權所體現的各項具體權利和偵查行為那一項私偵能做得到 ?偵查權離開了偵查主體機關和特定主體資格身份就無法實現也就無從談起。
“調查權”是為了解事實真相而開展查詢、搜集、取證等活動的權利。就某件事件或案件的發生形成及現狀和發展趨勢,當事人有客觀全面了解事實真相的權利。當事人就某事件或案件提出控告、仲裁、訴訟請求或主張時還要提出相應的事實證據,法律法規就有關民事或刑事自訴主張請求活動都相應的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律原則使當事人不容置疑的擁有調查權,因此說,無論是民事活動當事人還是刑事自訴案件的控告人基于自身的或法律法規的需要,都有相應行使調查權的資格和權利 。
然而,調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操作並不是人人可以做到的,需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方法、技巧、技能,調查也要講究科學和藝術。行使“調查權”的主體人在沒有調查能力的情況下,我們的執法機關又不能提供這種面面俱到、事事俱為、包攬無遺的具體調查時,在法律又明確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下,合法權益的證據舉證人該怎麽辦?依據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及相關法律規定是完全可以行使委托代理權的,即委托具有調查能力的機構、組織或代理人代理行使“調查權”。如果剝奪或限制這種權利的委托代理,也就意味著剝奪或限制當事人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權力,證據不力會使合法權益受到侵權或傷害的當事人蒙冤敗訴!最終使法律蒙上陰影……。
如前述案例,案一為幫助和使債權人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順利實現和執行法律關于財産、債務的判決,懲治企圖逃避或規避法律責任的被執行人。針對被執行人已逃匿躲藏和財産已轉移隱藏這一事實,債權人和法院已無力調查蹤迹,執行將成為泡影。最終的得以執行是“私偵”在債權人的委托請求下通過“私偵”的調查結果而實現。
案二雖說是一起經濟詐騙刑事犯罪案件,偵查機關已無力進行調查作為死案懸挂,受害人請求“私偵”介入調查,最終還是通過警方的抓捕才使犯罪分子落入法網。“私偵”的調查主要是查訪犯罪分子的落腳點後請求警方抓捕,整個過程“私偵”扮演僅是絞盡腦汁運用掌握的各種知識、技巧、方法和契而不舍的精神艱苦查訪,這是在行使的“調查權”還是“偵查權”?
無論別人怎麽看,筆者都無比自豪的認為:這是在“拾”執法機關的“遺”而“補缺”,與社會、與國家、與法律、與合法權益當事人都是一種進步向上而有益的完善救濟補充行為。 “調查權”的行使操作過程中,必然牽扯到公開調查與秘密調查的問題,比如說化裝暗訪是“私偵”的常用手段。如果說沒有法律依據應堅決禁止的話,那麽記者在新聞或事件的采訪調查中,經常使用隱瞞真實身份,不向對方明示記者采訪,而是化裝成各種特定身份的人員,采用秘訪套取和秘拍秘錄行為是否合法?有無法律依據?這種行為是一種秘密調查的暗訪行為,似乎這一行為已被社會所接受和認可!
四、我國“私人偵探”業的現狀與發展 國外發達國家和法制國家的私人偵探業已有曆史,就象律師和醫生一樣被人們所接受,也是一個既正常又平常的職業。處于萌芽狀的中國偵探業卻讓人們感到或說不出的處于灰色狀態……。政策環境不統一,對于注冊登記“偵探”業性質的申請,有的地方堅決取締不予登記,有的地方准予登記,有的地方含糊或變通登記。因而導致了名稱不規範,注冊登記名稱和核准經營業務與實際經營業務不一致。有的則因得不到注冊而挂靠在律師事務所下面寄人籬下的稱為調查部。經營和執業者心態大部分不踏實,抱著能幹一天說一天心理做“偵探”。嚴重影響著“私偵”業的健康發展。因不能得到合法的名正言順的登記保護,在招聘用人、人員培訓、經營管理、規劃發展等方面受到諸多影響。一些很有才華的“私偵”人才得不到施展,類似于散兵遊勇。
現有的“私偵”組織機構,經營所開展的業務從招攬上看大體相同,基本上不外乎是:婚外情調查、資信調查、商務調查、假冒僞劣調查、知識産權調查、市場調查、債權債務調查、證據調查、轉移資産調查、失蹤人調查、保險業務調查……等等。而實際操作面和業務能力卻大打折扣,越是泛而濫的業務承諾招攬,恰恰說明這是平庸之輩所為。或看了幾本偵探小說或看了幾部偵探片或是心血來潮,憑“想當然”就做“偵探”,實際上什麽也調查不了,這種“偵探”能調查的案子,也許當事人會做的更好,這樣的“偵探”遲早會自己關門。 “捉二奶”查“婚外戀”似乎好象是中國偵探們的必然業務,可能是這類案子最容易操作的原因,大部分偵探都把它作為首選業務開展,要知道這類案件調查的結果就我國現行法律來講沒有實質性的意義,只能是委托人出口醋氣,被捉者丟人而已。媒體炒作和街頭津津樂道的似乎也是以此談論和評價中國的偵探。好向中國的“私人偵探”必須“捉二奶”查“婚外戀”。難怪有記者提問:是不是層次太低?
封殺中國“私人偵探”業的呼聲和中國“私人偵探”業的灰色現狀,大概與“捉二奶”查“婚外戀”有關。如果偵探們大都以抓通緝犯、查逃債人、揪詐騙犯為主業,或許社會影響和呼聲將是一片贊譽!
現階段“私人偵探”業的人員成份和素質也參差不齊良莠不一,從業人員的成份、素質、背景、執業動機等,較為複雜。相當部分執業者的自身條件並不具備,缺乏必要的法律證據知識和必備的專業知識及專業特長,憑著對“私偵”業務、市場的好奇和從偵探文學作品中學來點“知識”,懷著追求神秘和自我感覺良好的心態過把“偵探”瘾,最終將自我淘汰。
還有部分執業者本是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因律師隊伍的不斷壯大和素質的不斷提高,競爭—淘汰使得僧多粥少,進而轉向從事“偵探”工作。 離退休的警察、退轉軍人或司法工作者,好向是倍受“私偵”機構歡迎的主選人員,是主聘對象,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在此就不過多贅述。最可怕的是那些心術不正、匪氣十足的“黑道”中人,也打著“私人偵探”的幌子招攬顧客,利用“偵探”調查業務的特殊性和在人們心中的神秘性進行詐騙和敲詐勒索!對當事人來說那可是雪上加霜!
當然,也不外乎有一些精英型的“偵探”,他們有著良好的人格及思想品德和執業道德,他們是雙重性格的複合型人才。有著認真負責契而不舍的敬業精神和頑強的毅力,有著豐富的多學科結合而實用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他們不會泛而濫的承攬業務,可能就在某個領域有突出的表現或作出驚人的成就。他們本著為救助客戶而對客戶認真負責的態度,忠實于客觀事實真相而努力的工作。這些人應當是中國“私人偵探”業發展的基礎和脊梁。
五、“私人偵探”業的有關爭議對中國“私人偵探”業的爭議,最典型的還是“偵查權”與“調查權”和“隱私權”問題。“偵查權”與“調查權”前面筆者已發表認識和看法,法律和法律專家會有更明確的界定和准確的解釋,這裏就不再贅述。 什麽是“隱私權”?我國法律目前還沒有准確的界定。合法與違法的“隱私權”法律是不是都要保護?當事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另一方關系人的隱私是否有知情權?“隱私權”下的隱私行為,如以侵權或傷害另一方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存在該怎麽辦?這在我國法律中恐怕還不是很清晰。
筆者認為:任何“隱私權”下的隱私行為都不應對另一方關系人形成侵權或傷害,否則法律將不予保護,相反還要承擔因侵權或傷害引起的法律後果及責任。受侵權或傷害的一方,對侵權或傷害自己的另一方隱私應當有知情權,乃至調查取證和提起訴訟。
例如:對家庭婚姻不忠的“包二奶”或“婚外戀”者,為討“二奶”歡欣或作離婚前准備,將本屬夫妻共有的財産或錢財提前轉移、饋送“二奶”的行為。這種對婚姻家庭不忠和侵權傷害另一方的“隱私”行為,受侵權或傷害的一方,完全應當有知情和調查權乃至予以揭露的訴訟權。 任何機關任何人的調查活動,都有可能會發現、知情他人正當合法的“隱私”,“私偵”也不例外。關鍵是加以保護和守口如瓶,還是到處宣揚擴散。前者可能什麽都不會發生,後者就要承擔因侵犯他人“隱私權”而産生的相應後果及法律責任。
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而不對任何人形成侵權或 傷害的正當“隱私權”!有人給中國“私人偵探”業列舉有“四大罪狀”〔見中國偵探網“〈消滅”私家偵探?〉一文〕,這“四大罪狀”是:損害人際關系,惡化民事糾紛,觸犯法律法規,服務對象、手段、目的、結果悖理違法。“四大罪狀”基本囊括了喊殺中國“私人偵探”業的那部分人的共同點,較有代表性。 損害人際關系之說,純屬無稽之談。“私人偵探”調查案件是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還事實本來面目提供幫助,對客觀事實證據的搜集提取乃至作為呈堂證據,只能使人們在處理問題時更明理更理性化。事事非非的關系中隨著證據的固定,也就明明白白。再說,調查活動的空間是在極狹小的範圍內展開,怎麽就降低了人與人之間信度?損害了人際關系?如果真是這樣,這種人際關系也太靠不住了,其中或有貓膩。
如果說“因為‘私人偵探’調查獲取的證據,使人很容易就範”,這恰恰說明了“私偵”的出現,起到了救助弱者拾遺補缺的必要。因為你的就範是屈服于法律和事實證據的就範。反之,如果沒有證據,幹了壞事也決不就範,那受侵權傷害的一方豈不是冤死不告狀或告了也白告嗎?私偵的出現假如真能使“有一些劣迹〔夠不著下獄,但能丟官〕的領導幹部”懼怕甚至丟官,倒也不乏是一件淨化領導幹部隊伍的快事。“私人偵探”怎麽成了打人的棒子和惡化民事糾紛呢?
“私偵”的調查權與委托人的調查權相一致,沒有任何特權,如果調查行為和手段因違法或觸犯法律給他人造成侵權或傷害,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及法律責任。 “私偵”的調查行為的卻能觸動了一些人的既得“利益”,所以大呼將“私人偵探”“消滅在萌芽狀態”。
看待一個行業,首先應當看這個行業是不是社會需求,這個行業對社會是否有益或是否對社會有益的補充,是否起到推動社會進步與發展,不應只看這個行業裏的個別現象。我們不能因為會計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有出假報表搞假審計的就封殺這個行業,也不能因律師界有與犯罪分子勾結串通規避法律的敗類就否定律師行業,我們黨的機關和政府機關裏不也有腐敗分子和蛀蟲嗎?
對于“私偵”這個新興行業在我國還較陌生,由于文學作品的神秘渲染和媒體片面的導向,認識上尚還欠缺。正是這種欠缺使得這個行業在初期會産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既有搞假“神秘”的做作偵探,也有利用“神秘”打著偵探的幌子招搖撞騙的不法之徒。俗話說的好“一只老鼠壞一鍋湯”,這些又恰恰說明社會和人們的確需要“私人偵探”。應當搞清楚是這個行業有問題還是執業的個別人有問題,我們不應因這些而否定還處于萌芽狀態的“中國私人偵探”這個行業。
私人偵探的職能,恰恰是我們的政府和執法機關無力做到或不願做的那部分,而現實社會生活中又非常需要有人來做,呼之既出的“私人偵探”填補和完善了社會的不足。因為他畢竟是對社會管理不足有益補充而扶助弱者的新興行業!
六、規範“私人偵探”業行業管理之我見“私人偵探”業的興起是社會進步發展體現,正因為它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保障功能,發達國家已有幾百年的曆史。我們不應拒絕這一對社會管理有益補充的行業,應當納入正常規範管理。 呼籲國家盡快出台管理中國“私人偵探”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行業管理機制,給其一個名正言順與實際業務相符的名稱字號,明確其合法開辦和經營的地位。
組織形式和名稱應當規範,根據其規模大小應允許注冊登記為:某某〔字號〕“偵探”或“調查”“有限公司”、“事務所”、“中心”、“工作室”等,這樣也便于社會識別和行業管理。 經營範圍上,可以考慮其有明確的調查範圍限定,或限定在“合法調查委托”或“執法機關調查以外的委托調查”範圍內。 從業人員要有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證據知識及其他方面的必要知識,考慮該行業有其特殊性,應堅決控制和杜絕有違法犯罪前科和劣迹〔尤其是有招搖撞騙、敲詐勒索行為〕的人員從事該行業。如有任用此類人員的,應嚴厲處罰或者吊銷執照。
“私人偵探”業是知識和能力結構性行業,專業性、技術技巧和技能性都較強,不是憑熱情及向往“神秘”和“想當然”就能開辦和運作的,千萬不能一窩蜂。在市場經濟和市場需求的前提下,“私人偵探”業同其他服務行業相比,更具挑戰性和競爭,必將是優勝劣汰或自生自滅。開辦和執業者須有自知之明,謹慎、量力而行。為扶持和發展這一新興行業多留下點藍天,少推出點烏雲。
綜上所述,我們既然明白在社會管理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人們在現實社會活動中有著各種合理合法的正當需求,而政府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和包攬無遺的滿足這種需求。私人偵探的出現對緩解這一社會矛盾,保障社會正常管理,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是經濟建設和經濟發展階段,市場經濟引發的多種社會矛盾,足以使政府疲憊應付。政府和執法機關無力做到的不足部分,允許社會民間自發組建救助行業不失為上策。
福爾摩斯”登陸中國,帶來的是社會管理和執法不足方面的補充。 “拾遺補缺”的功效對完善社會管理,維護和保障社會秩序有著積極作用。“私人偵探”的出現應當看到是中國社會民主與法制進步發展的體現, 應當給中國“私人偵探”一個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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